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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危廢管理緣何居東南亞前列?
2015-09-01 14:05:14完善的法律制度、先進的處理技術、創新的管理體制發揮重要作用
發表時間: 2015-08-27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圖為馬來西亞沙撈越州去年底新建成的一家危險廢物焚化廠。 資料圖片 李霞
馬來西亞是東南亞*大的廢物進口國,對廢物的處理處置技術較為先進,國內對廢物管理的法律制度相對完善,而且其將危險廢物管理私有化,通過市場工具,大力發展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技術,在危險廢物管理及處理處置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嚴格的法律規范
廢物管理的立法現狀
馬來西亞于1993年10月8日加入《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成為公約締約方。2001年10月26日批準《巴塞爾公約》修正案,但至今未批準《巴塞爾責任和賠償議定書》。
目前馬來西亞共有5套法規和命令對危險廢物進行管制,包括2005年《環境質量規定》、1989年《環境質量指令》、1987年《環境影響評價》以及1993年實施的進口海關法令、出口海關法令的兩套程序。
在固體廢物處理方面,馬來西亞的目標是創建一個可持續的、注重成本效益與提升生活質量的全國性城市固體廢物處理體系。
廢物進出口管理程序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的進出口管理,馬來西亞制定了相應的國內法律,對廢物的進出口管理有嚴格的要求。主要涉及接受處理進出口的管理部門、危險廢物進口者和出口者必要資質、向主管部門提交的文件、各國對危險廢物環境無害化處理的要求以及進出口申請的核準等。
根據馬來西亞的法律規定,進口者和出口者除了具備一定的資質外,一般要求提交相關文件,主要包括:申請表;許可證;廢物來源;出口者和進口者的合同;與廢物處理/回收設施擁有方之間的合同;相關鑒定機構數據;銀行擔保。有時還需提交運輸證明、安全技術說明等其他文件。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
為了支持公約在馬來西亞的實施,政府制定了《海關禁止進口令》(1998年)和《海關禁止出口令》(1998年)。海關禁止令由馬來西亞皇家海關和稅務局與環保局合作實施,依據這一規定,除非有馬來西亞環保局局長開出的書面許可,否則禁止危險廢物的進口和出口。
目前,馬來西亞對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管理主要依據《環境質量法案》第34B條(1996)、《海關指令》(禁止進口)(1993年,1998年修訂)和《巴塞爾公約》修正案(2001)進行。《巴塞爾公約》規定,任何國家有權完全禁止某類廢物的進出口,對于完全禁止某類廢物進出口的國家,其他國家應尊重其法律規定。因此,馬來西亞在國內法禁止或者限制某類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馬來西亞在2001年批準《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積極履行《巴塞爾公約》及其修正案的國際義務,在國內盡量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在國家策略和政策上,制定了減少危險廢物的《馬來西亞議程》,促進清潔生產,還制定了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在特別的省份激勵公司對自己產生的廢物進行處理,鼓勵工廠將當地的廢物作為原材料使用。
創新管理體制
“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模式
依據《環境質量規定》,馬來西亞政府環境主管當局對于潛在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建立了“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模式,即從危險廢棄物的產生到收集、運輸和*終處置進行全程管理。危險廢物的產生需要事先通知環境主管部門,并且盡量避免廢物的產生或者使得廢物減量化;廢物產生后,必須安全貯存;對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采取許可制度,廢棄物從產生地到處置點的移動都可通過托運單予以跟蹤和控制。
為回收和處理提供適當的設施
馬來西亞政府關注回收和處理設施的發展,并且具有很好的廢物處理和回收利用技術。目前,主管當局建立了104處回收設施,并且在環境部的網站上公布了負責現場或異地運輸、貯存和處理廢物的授權承包的名單;關于電子廢物,經注冊登記的16個承包商負責全面處理,還有117家負責部分處理。在馬來西亞,大部分的廢物通過填埋進行處理,危險廢物則通過焚化處理,比如有機廢物,如廢礦物油、廢溶劑、農藥廢物等。
廢物管理私有化
馬來西亞是世界上首個實施固體廢物管理全國性私有化的國家。為了減輕政府的財政和管理負擔、提高效率和生產力、促進經濟增長、縮小國民經濟中公用事業的規模,從而幫助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的總目標,馬來西亞政府在1983年宣布實施廢物管理全國性私有化。依據這項計劃,固體廢物處置可由私人財團承擔,從而建立一個廢物綜合管理體系,盡量減緩環境惡化。
在馬來西亞,以前固體廢物的收集和處置都由市政當局負責。按照私有化的進程,接管的財團將負責從收集到*終處置的整個過程,原市政當局所屬的設備和工人被負責承包的財團所吸收。馬來西亞政府已經按照全國的5個區域(北部、中部、東部、南部、沙巴和沙撈越)分別選定了4個財團實現私有化,其中一個財團根據同政府簽訂的合同已開始收集和處置吉隆坡的固體廢物。
目前,馬來西亞的基礎設施、廢物處理技術和立法要求均可滿足其廢物處理的要求。隨著發展中國家廢物處理技術的進步,馬來西亞將在廢物管理上有更大發展。
對我國的啟示
完善的法律體系
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屬于涉及較大環境安全問題的行為,需要嚴格完善的法律體系規范。
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配套與危險廢物出口相關的各項法規、規范和標準,將《固廢法》中對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各項制度進行細化,并探討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建立危險廢物責任保險等方面的制度。同時,將《巴塞爾公約》履約能力建設工作與我國危險廢物出口工作相結合,從政策、標準、技術示范和能力建設等方面全方位提高對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能力以及危險廢物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修訂和完善我國《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
廣泛的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在環境保護領域至關重要,它在全方位、多角度實施環境監管的同時,有效地降低環境監管成本。馬來西亞政府鼓勵公眾參與,并首次將廢物管理私有化。我國應進一步加強履約宣傳能力,提升公眾意識,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教育能力,并提升環境應急人員和機構的技術水平和合作水平。
高效的國際合作
近年來,馬來西亞等東盟國家危險廢物非法運輸時常發生,因此更加迫切要求高效的國際合作,共同打擊非法運輸,對危險廢物的進出口及越境轉移進行嚴格監管。同時,加強技術交流和合作,引進先進的生產技術和處理技術,重點扶持、開發先進適用的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備,提高我國危險廢物的裝備制造水平和處理能力,構建危險廢物國際循環戰略網絡。
作者單位:中國-東盟環境保護合作中心
□ 觀天下
國外管控;酚泻蚊钫校
美國 重大事故推動法律修訂
在美國,每一次重大事故都是啟動新一輪調查與檢討、推動法律修訂的契機。美國早在1908年就頒布了*部危險品安全運輸法,100多年來,依靠不斷修正,逐漸形成一套相對嚴密與完善的管理機制。
據美國國家交通運輸安全局不完全統計,目前大約每天有100萬批次的危險貨物在美國本土通過公路、水路及鐵路運輸。運輸危險貨物意味著安全風險“已上路”!堵摪罘ǖ49號-危險物質規則》(簡稱49CFR)在危險品監管、風險防范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據統計,上世紀80年代,美國的貨運車承運危險貨物出事故的比例高達23.4%。1971年~1980年的10年間,共發生了11萬多起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到上世紀90年代,美國運輸部經國會授權,草擬并經國會立法通過49CFR,使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管從立法到*都更加完善,有毒有害物品事故顯著降低。
除運輸部外,危險物質法規的實施,還牽涉到環保及衛生、農業、國土安全部等機構、地方各州的政府及其相關執行機構。
此外,美國還設有化學安全委員會,作為一個獨立的聯邦機構專門負責調查化工事故。委員會成員全部是化學和機械*人員、化工安全專家,由總統任命,并經過聯邦參議院批準。
委員會沒有*權和監督權,不受其他政府部門管轄,其職責是檢討相關法規及監管*的缺失,尋找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包括管理及預防方面存在的問題、設備故障、人為失誤、不可預見的化學反應或其他危險等。委員會也對一些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開展調查,尋找消除隱患的辦法。
德國 “編外”消防員擔重任
在德國,危險化學品生產廠家或存儲倉庫有義務將危險品的種類、數量、存放位置等重要信息告知消防、環保等部門。危險品存儲情況發生任何變化,也必須立即報告*新信息。當發生火災時,消防員必須充分了解危險品信息才會采取救災措施。
德國危險化學品的消防主要由企業雇用的廠區消防員負責,只有在災情特別嚴重時才會請求公共消防力量支援。廠區消防員雖不在公共消防序列,但與公共消防員接受相同標準的訓練,“編外”身份并不影響其*素質。
由于這類消防員對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和存放情況十分了解,且配備專用消防工具,在應對危險品火災時,他們能在*時間趕到現場并做出適當應對,安全控制火情。
目前德國共有大約1000個廠區消防隊,大部分都是企業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自愿設立的。除在化工廠外,這類消防力量在鋼鐵廠、汽車及機械制造廠、醫院、機場等地都較常見。
在危險化學品存放方面,德國用上百條法規加以管理;瘜W品如何存放,*大儲存量多少等均需按規定行事,每家企業還須制定緊急救援方案并準備可能需要的滅火設備。相關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并受到政府和保險公司監管。
信息來源:《參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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